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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补缴2008年---2012年度党费差额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6-12-23    点击:

各基层党委(党总支),各职能部门、教辅单位党支部:

根据中组部《关于在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》(组通字【2016】33号)、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《关于在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中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》(冀组字【2016】16号)和中共秦皇岛市委组织部《转发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字【2016】16号文件的通知》(秦组字【2016】16号)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,我校将对全体教职工党员2008年4月1日---2012年12月31日党费进行测算和补缴,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党费补缴范围、时间段

1.补缴的范围:党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。

2.补缴的时间段:2008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。

二、补缴人员分类和交纳项目、分段、比例、补交计算

(一)在职党员

1.第一阶段:2008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

此时间段内我校都是按照※标准进行收取的党费。

※实际收取党费基数=(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职务津贴)-个人所得税

需要交纳党费基数根据工资库项目内容分为两段计算:

(1)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(绩效工资改革前)

需要交纳党费基数=(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职务津贴+剩余补贴+预发补贴+误餐费+岗位津贴)-个人所得税

(2)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(绩效工资改革后)

需要交纳党费基数=(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基础绩效+岗位津贴)-个人所得税

第一阶段当月应补交党费=需要交纳党费基数*相应比例系数-当月已交纳党费数

2.第二阶段: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

此时间内我校都是按照Δ标准进行收取的党费。

Δ实际收取党费基数=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基础绩效

需要交纳党费基数=(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基础绩效+岗位津贴)-个人所得税

第二阶段当月应补交党费=需要交纳党费基数*相应比例系数-当月已交纳党费数

说明:我校在职党员代扣党费时段为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,此段时间内“实际交纳党费”以工资表中的“代扣党费”为准。无代扣月份以各支部党费收取存根为准,无收取存根的以上述相应的“实际收取党费基数”公式进行计算。

注: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系数为:每月需要交纳党费基数的总和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
(二)离退休党员:

需要交纳党费基数=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职务津贴+增离退费+离退补贴+预发补贴+误餐费+剩余补贴

实际收取党费基数=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职务津贴+增离退费

说明: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,有党费收取存根的以存根为准,找不到收取存根的以此公式进行计算;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,由学校代扣党费。

当月应补交党费=需要交纳党费基数*相应比例系数-当月已交纳党费数

注:(1)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系数为: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
(2)2008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,党费按照在职和离退两个时间段分别计算。

(三)其他党员:学校劳务派遣党员、后勤劳务派遣党员

当月应补交的党费=当月实际领取的工资*应交纳党费的比例系数-当月已交纳党费

注:其他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系数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
三、需要说明的几点情况:

1. 根据中组部相关文件要求,本次党费测算以党支部为主体。测算依据为上述相关政策要求和我校2008-2012年工资库(由组织部向需要单位点对点提供),测算结果由基层党委(党总支)负责审核,收缴明细(附件3)由测算人和基层党委(党总支)书记签字并加盖基层党委(党总支)印章后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,附件2和附件3电子版以基层党委(党总支)为单位发送到8076958@163.com。

2. 2008年4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新入党人员,党费从入党当月算起。

3. 对于校内调动党员,党费由党员本人现所在党支部进行测算,对于调入前的收入可以直接到工资库进行查询,对于已交党费存根联系原部门提供,无存根的按照本通知中的相关公式进行测算。

4. 对于外单位调入的党员,由现所在支部向原单位索要证明函(见附件1),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补缴测算。

请各单位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本次补缴党费的收缴明细和财务收据复印件交到组织部。

附件1:《关于商请贵单位协助提供***同志党费交纳情况的函》

附件2:《2008年-2012年补缴党费报表(个人)》

附件3:《2008年-2012年补缴党费统计报表(纸质版上交)》

表 1:《***同志工资收入情况统计表》

表 2:《***同志交纳党费情况统计表》